日常生活中真的是很難避免不去和稅務打交道啊,最近金色彩財稅工作人員被問到逛逛商場,如果參加活動,中獎一臺電視機,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小編就替這位朋友好好解答一下。
答復:
需要繳納20%偶然所得的個稅,不過是由商場來代扣代繳。
假設電視機是商場外購的,成本為2000元,則代扣個稅400元,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中增加了偶然所得匯總申報的選項,當企業向不特定的對象隨機贈送禮品或發放紅包時,不需要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可匯總申報個人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金色彩財稅提醒一
“偶然所得”的扣繳申報有兩種方式,即明細申報和匯總申報,但是如果想采用匯總申報需要先到辦稅服務廳開通此方式。等開通之后,就可以進行匯總申報了,可以根據情況選擇適用的所得項目。
因此,對于在業務宣傳、廣告、開業慶典等營銷活動中給予個人的禮品或者網絡紅包,無法獲得個人信息的,可以采用“匯總申報”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項目進行匯總申報。
金色彩財稅提醒二
扣繳義務人若是沒有扣繳個稅,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文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文件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參考文件三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