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人又稱為發票人。票據的當事人。那么對于開票人、復核人必須不是同一個人嗎?拉薩很多客戶都在咨詢這種問題,大家看好下面這篇,你就懂了如何分辨填寫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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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
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現實中這樣的情況你有遇到嗎?
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到底可不可以是同一個人嗎?稅務局答復如下:
廣東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開具發票,填寫項目應齊全,填寫內容應真實。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另外,收款人、復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稅法上暫無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補充:稅法上沒有規定不能是同一個人,會計制度嚴格來說,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所以,實務中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是同一個人也“沒事”。
說到這了,今天就借此說一說關于發票底部幾個欄次「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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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底部幾個欄次
「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電子」,票面下方都有開票人、復核、收款人這三個欄次。
不知道幾個欄次最初是為什么要設置,我看到其實很多其他發票種類并沒有如此復雜的設置。
比如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僅僅有一個收款員;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只有一個開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額發票,這些都是沒有的。
專票等為什么要設置這幾個欄次?我估計可能是從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找的靈感吧。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會計核算中記賬憑證都需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主要目的是加強審核,明確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內控管理手段。
本來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就是因為這幾個欄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問題,一個很簡單的實務問題被解讀的越來越復雜化,最后讓一些納稅人無所適從,甚至讓會計為難會計的行為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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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到底
有哪些問題被提出
1. 開票人、復核、收款人必須全部填寫完整嗎?
2. 開票人、復核必須不是同一個人嗎?
3. 開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員嗎?
4.開票人、復核、收款人都是一個人合規嗎?
那提出這些問題的會計們到底在擔心什么?
核算不合規?我想當然不是這個。
記賬、復核、收款,崗位分離是內控管理,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不是說你名字打的怎樣就能定的。發票對于核算來是原始憑證的一部分,在報銷流程上我們還有很多內控管理手段,比如簽字審批流程、預算管理制度。每個企業具體規定也不一樣,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來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風險,審計絕對也不會因為這個問題找茬。
我問過很多會計,他們之所以問這么多問題,其實唯一擔心的就是稅務不認賬,說你的發票開具不合規。不準你抵扣,不準你稅前扣除。
我繼續問他們,什么情況稅務會認為你開具的不合規。
他們答,如果不填寫全,填寫成管理員,或者說開票人和收款人為同一人等情況都不合規。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兩個文件。
這個規定一出感覺很有道理,確實,項目齊全,你發票有這些項目就必須給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規。
但是對此,我覺得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這個大家應該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所以,總的來說,這個開票人、復核、收款人它其實并沒有那么死板的規定,包括發票開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樣。
我們不管是開具發票還是接受發票,最重要前提還是要真實,和真實業務相符,假如你真實的開票人就叫管理員,那你開管理員又有什么問題呢?
過分的糾結于這個問題,庸人自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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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文章是不是大家已經搞明白了,發票人與復核人的區別,如您還是不了解,可以聯系拉薩專業的代理記賬公司,西藏金色彩財稅服務有限公司了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