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于2024年2月2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分內容如下:
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修改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企業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收集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向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四)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企業銀行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職權的,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未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將其中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依法申請修復失信記錄。政府部門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修復失信記錄的,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有和影響?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會依法受到任職限制。《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即將于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其次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的規定,經營異常名錄信息作為其他部門的重要考量因素。
可見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問題多多。
年報未如實填寫信息,是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是可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如何申請注銷?
“因未按時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注銷嗎?還是移除經營異常名錄后才能申請注銷?”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無須辦理移出手續,即可申請辦理注銷手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西藏金色彩財稅提醒您:企業信用非小事,年度報告莫忘記,請按時依法報送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