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問:企業發生的黨員活動經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我在北京和西藏有兩個任職受雇單位,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問:單位給個人發放的取暖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為與任職或受雇有關所得,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范圍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能否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令)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問: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問: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問:我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銷售方即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超經營范圍不得開票的限制規定。
問:西藏自治區電子稅務局上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后,如何查詢是否申報成功?
答: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上申報成功后,點擊“查詢”按鈕,可查詢到已申報成功的申報表,也可在首頁-【我要查詢】-【申報信息查詢】-【申報明細查詢】-【申報信息查詢】中選擇對應的申報日期查詢。
文章來源: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