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答:
根據《西藏自治區財政廳等四家單位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藏財稅(2019)13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關于延續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藏財稅[2021]22號)規定,該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