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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兩處企業分別取得兩筆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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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兩處企業分別取得兩筆全年一次性獎金,請問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西藏稅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 )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規定,(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從兩處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最多只能選擇一處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的計稅辦法。也就是說,不并入綜合所得的計稅辦法每年每人只能適用一次,并入綜合所得的計稅辦法的使用次數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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