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享受條件是如何規定的呢?
答: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藏政發[2022]11號)(以下簡稱“藏政發[2022]11號”)第三條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對從事我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