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政策,小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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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西藏稅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狀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也就是說,分支機構不論當時選擇為非匯總核算,還是獨立核算的企業,都不能再以自己獨立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