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小編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熱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
個人轉讓住房,裝修費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嗎?
西藏稅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文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根據(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