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小編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熱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
西藏地區針對公務交通補貼和公務通訊補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呢?
西藏稅務: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2018〕3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的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限額扣除標準如下:公務交通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公務通訊補貼每人每月1,000元。
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在上述限額標準之內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注意: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部分必須要有本單位交通、通訊補貼發放制度,并且在工資薪金發放項里有單獨列明公務用車、通訊補貼,否則不能直接在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時扣除上述限額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