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丟失,銷售方應如何處理入賬?若發票聯抵扣聯還在,怎么處理?若發票聯、抵扣聯都丟失又該二u和處理呢?
答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您可以登錄廈門市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告。
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定,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