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為大家梳理了咨詢量較大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熱點問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企業將外購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通過公益性組織向社區防疫站進行捐贈,請問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您企業將外購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通過公益性組織向社區防疫站進行捐贈,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規定。
問題二:
我公司是一家出租車企業,受疫情影響,目前經營面臨較大困難,請問近期有針對公共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稅收支持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執行。
問題三:
企業取得財政補貼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問題四:
餐飲業提供的外賣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如果在銷售自制食品的同時將外購的飲料,如可樂、果粒橙等同外賣食品銷售如何繳納稅款?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對于《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中明確,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餐飲企業銷售外賣同時配備外購的飲料應分別按餐飲服務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五:
我們企業屬于餐飲服務行業,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二條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執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2年第11號)規定,繼續延續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