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給大家專門梳理出咨詢量較大的電子發票“5問5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我們是2022年7月設立登記的企業,之前一直沒有領用過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現在可以領用嗎?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一條規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因此,2021年1月21日以后的新辦納稅人可以申領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問題二:
疫情期間風控管理,我們企業暫時無法領取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又不符合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領用條件,請問可以申請全電發票嗎?
不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7號 )第一條規定,自2022年8月28日起,西藏自治區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
問題三:
我們是醫藥零售企業,疫情期間有單位購買了大批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資,由于沒有領取到紙質發票,給購買單位開具了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購買方要求疫情結束后換開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可以開具嗎?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問題四: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后,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八條規定,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問題五:
我們是批發零售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了部分日用品,開具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金額填錯了,可以作廢重開嗎?
不可以。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載體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轉變為符合稅務機關規定格式的電子文件。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的情形,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的規定,先開具紅字電子專票進行處理,紅沖后再按照正確的金額重新開具藍字電子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