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給大家專門梳理出咨詢量較大的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熱點問答,請大家關注哦!
1.疫情期間,我們企業捐贈一批物資,請問這批物資的價值怎么計算呢?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2.企業捐贈疫情物資后,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留存的相關證明票據有要求嗎?能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的第五條執行呢?
答:財稅〔2010〕45號文件于2020年01月01日全文失效。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規定:“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3.企業近期發生的疫情物資捐贈,能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于2021年3月31日截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法規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