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給大家梳理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六問六答”,請大家關注!
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負責人,疫情期間按照日喀則市政府的安排,專門接待滯留我市的旅客。請問我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對滯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務,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嗎?
答:根據現行規定,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滯留旅客提供住宿的服務不視同銷售,免征增值稅。
2.我們是一家餐飲企業,此前申請緩繳了5,6月份的養老保險費,請問現在受疫情影響下半年的養老保險費還能申請緩繳嗎?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原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5個特困行業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因此,你單位2022年底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均可以申請緩繳。
3.企業為員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4.我公司是一家餐飲公司,疫情期間組織人員制作餐食,無償送給防疫一線醫生護士食用,能否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您的行為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5.我是一家個體戶,現在想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個人所得稅怎么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對個體工商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具體繳納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6.我公司財務人員現在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到單位上班,單位有幾張專用發票,就要超過360天了,應該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您單位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