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給大家梳理出咨詢量較大的發票紅沖作廢熱點“8問8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哪些條件下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問題二:
哪些發票符合作廢條件?
發票作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因此,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已經抄報稅的發票,不能作廢,只能填開負數發票沖銷。
問題三:
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是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沒有沖紅時間限制,符合沖紅條件即可開具紅字發票。
問題四:
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部分沖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由于一張藍字發票的金額可以拆分填開多張紅字信息表,因此一張藍字發票可以對應多張紅字信息表。
問題五:
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郵寄過程中同時丟失了發票聯和抵扣聯,或者只丟失了其中一聯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問題六:
增值稅電子發票可以作廢嗎?
不能。由于增值稅電子發票具有可復制性,無法回收的特點,因此增值稅電子發票一旦開具不能作廢。發票開具后,如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發票。
問題七:
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后,需要追回已開具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嗎?
不需要。相較于紅字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問題八:
對于要沖紅的已抵扣專用發票,應何時做進項稅額轉出?
購買方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注意:不是根據紅字發票做進項轉出)
編發: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