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本周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為大家梳理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五問五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我因參加了疫情防控工作,單位給我發放了臨時性工作補助,這筆補助能免稅嗎?是否只能是以財政資金支付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才能享受免稅?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沒有規定資金來源必須是財政性資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都可以適用。其中: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級政府規定標準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員取得的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規定標準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
我公司擬向疫情嚴重地區捐贈一批物資,該如何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需要哪些資料?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企業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注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問題三:
我是一名醫務人員,被派至某地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單位按國家規定發放了臨時性工作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需繳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這次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問題四:
2022年8月,我直接向某參與疫情防治的醫院捐贈3000個醫用口罩,用于抗擊疫情,是否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您可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問題五:
享受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優惠需要怎么辦理?有哪些注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具體來講,一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資料。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注:上述文件執行期限均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編發: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