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于稅費這方面的問題相信也是很多企業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吧,現在企業針對稅費這方面還是比較注重的,而且針對說法這方面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這些對企業的發展都是有好處的,那么請您跟著金色彩財稅小編的步伐在下面文章中一起了解下,最新所得稅法哪些適用于企業?
第1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凡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照本條的規定,凡是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即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均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即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的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國先后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實體。”據此,個人獨資企業是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其生產經營所得也即出資人個人所得而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所得,所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合伙企業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對于普通合伙企業來說,其生產經營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納稅;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來說,其生產經營所得也是分別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納稅的,企業本身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所得,所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九)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二)產品。是指企業生產的有形成果。產品可以作為廣義的概念,進入流通領域的則成為商品,而沒有進入流通領域但是也發生交換的,則是狹義概念的產品。因此,這里將產品和商品并列作為貨物的類型。
(三)原材料。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稱。原料主要是指來自采掘業和農業的未經加工的物品,如礦石、木材等;材料則是原料經過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農業生產的物品,如從礦石提煉出的生鐵或煉成的鋼,還有木材經過初步加工后形成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木構件。
(四)包裝物。是指為包裝商品、產品而提供的各種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可隨同商品、產品出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以及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都是本條所稱企業銷售的包裝物。
(五)低值易耗品。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產經營用的勞動資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非生產經營用的勞動資料以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但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產經營用的勞動資料。低值易耗品不同于固定資產的特點在于其周轉期限短、價值較低。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本條則進一步明確為依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包括非居民企業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