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以下簡稱《條例》),現對簡化辦理市場主體歇業、注銷環節涉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市場主體歇業環節的稅收報告和納稅申報
(一)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按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歇業的,不需要另行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依法應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可按如下方式簡并所得稅申報,且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1.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其總機構辦理歇業后,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僅分支機構辦理歇業的,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不調整預繳申報期限。
2.未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
3.按月申報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
(三)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
二、非正常戶歇業期間的納稅申報
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市場主體,在解除非正常狀態之前,歇業期間不適用上述簡化納稅申報方式。
三、簡化市場主體注銷環節的清稅文書辦理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有領用、沒有申請代開過發票,且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
(二)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的市場主體,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清稅文書的,稅務機關即時開具。
四、規范納稅服務和稅務管理
稅務機關要為市場主體享受歇業政策、辦理注銷涉稅事宜提供便利服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做好稅務管理、風險防控工作。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