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印花稅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由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因此,企業在購進貨物及對外銷售貨物的過程中,有書立、領受購銷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