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財稅〔2021〕20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和《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定,西藏自治區土地閑置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土地閑置費征收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將全區范圍內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屬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二、稅務部門按照繳費人屬地原則征收土地閑置費。
三、繳納義務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繳納義務人開具繳費憑證,受理后要實時與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信息進行比對,并負責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四、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土地閑置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以前欠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確定職責劃轉后的征繳流程,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六、土地閑置費擬暫行使用稅收票證征收,待稅務、非稅電子票據系統實現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后,再進行票證切換,使用《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申報繳納土地閑置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七、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八、除本公告規定外,土地閑置費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使用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共享非稅收入計征、繳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