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專票丟失還要登報處理嗎?專票部分聯次丟失如何處理?
1.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不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2.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Q2:丟失普票如何處理?
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不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1)可與取得證明時: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無法取得證明時:例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