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個人收購生鮮豬肉、蔬菜然后賣給企業,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免個人所得稅?
答復: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條之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五)經營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因此,對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四業”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收購后再銷售稅的不屬于上述情形,應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