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辦公廳批準成立的國家級開發區,是發展西藏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舉措。興辦開發區,發展外向型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努力激發西藏經濟的活力。在結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針對西藏實行的優惠政策及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 凡符合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政策、產業政策的企業均可入駐開發區。
2、 開發區土地按基準地價優惠50%提供給投資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抵押登記費,減半計收土地評估費。
3、 對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可根據投資者實際情況確定分期繳納。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余額在三年內付清。
4、 土地使用期內,在完成投資總額的20%以上的投資后,可享有土地權抵押、轉讓權。使用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土地使用者有優先續租的權利。
5、 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在基準地價優惠50%的基礎上再優惠10%提供給投資者。
6、 對外商獨資企業(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按基準地價成本收取。
二、財稅政策
7、 開發區內各類企業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 國家、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期滿后,5年內減半征收。
9、 從事藥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10、 從事旅游相關產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11、 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12、 從事信息咨詢、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13、 內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企業):
開發區內新辦工業企業,從獲利年起,前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3年減半征收。
開發區內注冊、異地經營的企業或經營場所遷入開發區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年。
14、 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3年減半征收。
15、 外商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獲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5年減半征收。
16、 外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 開發區內企業將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以增加注冊資本或在開發區興辦其他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3年的,經申請批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返還所繳納的增加投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對該企業決策者,以個人所得的50%為基數征收個人所得稅。
18、 目前全國開征而西藏尚未開征的有關稅種,在開發區的國內外投資企業享受同樣免征待遇。
19、 企業在開發區年繳納流轉稅(指增值稅、營業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體比率是: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扶持比率為15%;100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扶持比率為20%;3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扶持比率為25%;500萬元至700萬元(含700萬元),扶持比率為30%;700萬元以上,扶持比率為35%。
20、 企業在開發區年繳納所得稅可享受政策扶持,具體比率是: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扶持比率為30%;10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扶持比率為35%;200萬元至400萬元(含400萬元),扶持比率為40%;400萬元以上,扶持比率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稅減免的企業不適用本條。)
21、 除工本費外,開發區10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明文規定收取的除外)。
三、金融政策
22、 投資企業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貸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國商業利率的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3、 允許外商(指外國、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企業以匯質抵押方式向區內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24、 投資企業自有資本金率達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25、 凡一次性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注冊在開發區,注冊資金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開發區給予其貸款貼息的財政扶持。
26、 對享有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允許在邊境貿易中以可兌換貸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準許其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四、外經貿政策
27、 開發區內的經營企業可優先賦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經營資格;生產和科技企業,可優先賦予自營進出口經營資格。
28、 開發區內的企業,進口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辦公用品等,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9、 開發區內的企業,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裝材料,以及外商投資者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等,海關按保稅貨物管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五、工商行政管理
30、 企業設立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前置審批手續外,其他任何前置審批規定一律不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31、 對外來企業遷至開發區登記注冊,或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工商、稅務或特種行業管理部門只收取登記注冊工本費。遷移涉及注冊資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進行驗資。對產權清晰的企業可免交資產評估證明。
32、 工商注冊登記費。企業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下的按0.5‰的標準征收,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0.3‰的標準征收,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再計收工商注冊登記費。
33、 登記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降低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以生產經營、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和綜合性廣告的公司,均為30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為10萬元;以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為主的公司為8萬元。且注冊資本金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其中: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內的,首次投入注冊資本必須在30%以上;注冊資本超過100萬元的,首次投入注冊資本必須達到50%以上。
34、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突破占公司注冊資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以高新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不受限定。
35、 冠以“拉薩”字號的集團公司在申請登記注冊時,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降低到1500萬元人民幣,子公司可減少至3個,集團公司注冊資本可降低到3000萬元人民幣。
36、 非法人企業在申請登記注冊時,不需提交驗資報告。“三資”企業注冊資本到位后,在年檢中不再提交會計年度審計報告。
六、其它政策
37、 在開發區投資形成固定資產1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憑有關部門的投資證明,按下述辦法辦理落戶手續:本人、配偶及子女均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理在開發區落戶。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解決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滿3年后轉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38、 凡一次性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注冊在開發區,注冊資金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可解決部分員工農轉非戶口,免征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的費用。
七、附則
39、 本優惠政策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西藏自治區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