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企業因經營困難,拖欠以前年度工資,導致2016.1-2019.5月份工資未能按時發放,且個稅系統只申報為0,現我司因勞動爭議等特殊原因,經政府有關部門調解、勞動仲裁,而給員工一次性補發2016.1-2019.5月份最低保障工資3年工資。如果全部并入當月,稅負很高!!!!我司可否2019.1.1前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補發數月工資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將補發數月工資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您的情況,建議您持相關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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