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12366納稅服務平臺留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藏自治區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4〕021號)規定:為了照顧西藏的實際情況,保持國家對西藏的特別優惠政策,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那么請問在西藏的企業向員工發放艱苦邊遠地區高原補貼,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我們來看看西藏稅務局關于此問題的答復:
西藏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藏政發【2018】38號)文件規定:一、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2011】70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中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第一條第一款中所含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第二條和第三條中所含的全國統一費用的扣除標準,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在藏企業員工在全國統一累計減除費用5000/月的基礎上有其他免稅收入可以扣除,扣除標準為一二類4000元/月、三類4400元/月,四類4800元/月,因此企業可以扣除的只有這個其他免稅收入,高原補貼不能再單獨扣除。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
因此答案是:在高原工作,取得的高原補貼,也要按照藏政發【2018】38號去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