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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現將《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招商引資工作,更好地發揮招商引資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藏注冊設有生產經營實體并與自治區、地(市)、縣(區)招商部門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政策明令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對投資者一律開放。鼓勵和引導企業重點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潔能源、綠色工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數字、邊貿物流等產業投資。

第二章?稅收政策

第四條?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從事《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含本數)以上的,執行西部大開發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五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半征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業吸納西藏常住人口達到企業職工總數50%(含本數)以上的;

2.企業在西藏的營業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40%(含本數)以上的(利用西藏資源生產產品或產品原產地屬于西藏的企業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條款不適用于從事限制類、淘汰類行業的企業。

第六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1.從事特色優勢農林牧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或項目;

2.符合條件的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企業或項目;

3.生產經營民族手工產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民族習俗生產生活用品的企業或項目;

4.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和裝配式建筑產業的企業或項目;

5.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的企業或項目;

6.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處理、垃圾利用、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或項目;

7.投資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綠色新能源建設并經營的企業或項目,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的其他綠色產業或項目;

8.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

9.從事新藥研究、開發和生產,傳統藏藥二次開發和規模化生產,中(藏)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的企業或項目;

10.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11.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從事與其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

12.報刊業、圖書出版業、廣播影視業、音像業、網絡業、廣告業、旅游業、藝術產業和體育產業等九類產業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務的文化企業和項目,及其涵蓋上述產業的文化創意企業和項目;

13.天然飲用水、電力、燃氣的生產和供應等自治區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

14.吸納我區農牧民、殘疾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士兵五類人員就業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本數)以上的,或吸納西藏常住人口就業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70%(含本數)以上的企業。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中,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減免政策執行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第七條?在我區注冊登記的中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劃型標準參照國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

第三章?金融政策

第八條?企業向在藏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用于西藏自治區境內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等符合條件的貸款,貸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機構一般類商業性貸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農牧業龍頭企業,申請貸款享受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相關金融政策確定的西藏優惠利率政策。

第十條?企業在我區首發上市、新三板掛牌享受“即報即審、審過即發”綠色通道政策,對上市、掛牌、發債企業進行獎補。

第十一條?企業在藏投保商業車險、企財險、工程險時,可分別享受在全國統一費率基礎上下浮不超過10%、20%、20%的優惠費率。

第十二條?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15%(含本數,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

第十三條?原則上民營、中小微企業或“三農”、大學生創業等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下的政府性擔保費率不超過1%,獎補符合條件的各類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單列民營、中小微企業信貸年度增長計劃,原則上高于全區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堅持市場化、法制化、一企一策、精準施策,為符合條件的重點民營、中小微企業提供應急轉貸資金周轉。

第四章?產業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對推動“七大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綠色發展,以及在產值增長、稅收貢獻、吸納就業等方面發揮主力軍作用的中小企業,支持申報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企業進行農(畜)產品加工業關鍵技術、工藝和產品研發設計的,從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對自治區鼓勵發展的文化產業項目,可申請自治區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對興辦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牧場的企業,采取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商貿流通企業,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獲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基于資本或凈資產約束機制,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等形式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股權投資,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

2.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企業,享受A類企業待遇,其貨物貿易用匯自由,對其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

3.符合條件的對外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開拓國際市場建設外貿平臺、引進先進設備和技術,可申請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4.符合條件的商貿流通企業,可申請自治區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以獎代補、政府補助、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采用裝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可優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適當放寬預售資金監管。裝配式建筑業績突出的建筑企業,在資質晉升、評獎評優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傾斜。

第二十一條?在承擔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責任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農牧業龍頭企業、專合組織等經營主體,可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積極支持“地球第三極”區域公共品牌建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地球第三極”區域公共品牌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第五章?土地政策

第二十三條?企業實施的自治區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只要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企業工業項目建設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只要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企業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并符合《規劃用地目錄》的,政府可以以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

第二十七條?對企業產業用地,可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全部出讓金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新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應。

第二十八條?允許農村集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企業項目開發。

第六章?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條?對介紹農牧區低收入人口到區內外中小企業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三十條?企業吸納我區生源畢業5年內的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和農牧區低收入人口就業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納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企業,對其為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6年內給予100%的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試行先繳后補,每繳納1年即進行補貼。

2.對在區內企業就業的西藏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由就職單位進行專業培訓的,以1年為限,培訓費用按2000元/人·月的標準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3.鼓勵企業對招用的農牧民低收入人口開展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后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憑培訓資料、勞動合同、為貧困人口交納的社保憑證或工資發放銀行流水,申領相應工種的培訓補貼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業吸納獎勵資金;對招用農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

4.企業吸納農牧民轉移就業勞動者、脫貧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并開展以工代訓的,給予以工代訓補貼2000元/人·月,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5.吸納經培訓機構培訓后的農牧民低收入人口就業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標準,分別給予培訓機構和企業各500元的就業推薦和企業吸納獎勵。

第三十一條?鼓勵企業建立自治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創客空間,對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科技、團委等部門認定的自治區級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創客空間,根據孵化企業戶數、吸納就業人數等條件,對其給予300萬元至8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給予200萬元的運行管理費用補貼,補貼時間最長可達5年。

第三十二條?每年安排500萬元科技創新券,向符合條件的“雙創”主體發放,用于購買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額度不超過30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

第七章?優化營商環境政策

第三十四條?企業可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辦理企業登記業務,通過“多證合一”“證照分離”簡化審批手續,實行市場主體登記“跨省通辦”,提升企業開辦便利化水平,企業開辦時間壓縮至4個工作日以內。除涉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和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新設企業外,全面實行住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對企業實施登記部門與公章刻制、涉稅事項、銀行開戶、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一次錄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實行企業開辦“一網通辦”。

第三十五條?企業低壓用戶(100千瓦以下)接電“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辦電環節壓減為“申請受理、裝表接電”2個環節;高壓用戶(10千伏以上)接電“省時、省力、省錢”服務,辦電環節壓減為“申請受理、供電方案答復、外部工程施工、裝表接電”4個環節。在用水報裝時間上,無外線工程接入的不超過2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且需道路開挖的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優化企業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性集中報送的新建商品房登記業務和歷史遺留問題除外)。

第三十七條?全面規范市場準入程序,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環節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名錄、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設置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市場準入障礙,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要嚴格履行在招商引資中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對長期不承諾踐諾的政府,上級機關要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八章?其他政策

第三十九條?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所有者,自治區從中小品牌推廣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四十條?支持企業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對獲得立項的項目,采取后補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對首次進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數據庫的企業給予10萬元配套獎補;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給予20萬元配套獎補;鼓勵企業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獲得批準的技術創新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可享受相關政策資金和項目支持。

第四十一條?鼓勵、支持我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等向企業開發共享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等創新資源。

第四十二條?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適度發展,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和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企業投資經營者子女參加我區普通高考的,按照自治區教育廳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九章?創新招商方式

第四十四條?各級招商部門要圍繞我區重點發展的“七大產業”,大力開展專業招商、以商招商、會展招商、網絡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及對口援助招商。企業對本地發展貢獻突出的,由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辦法進行獎勵。鼓勵援藏省市、央企將援藏資金用于保障民生、支持產業發展、促進就業、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招商引資項目。

第四十五條?鼓勵各地(市)及自治區級以上開發區(“飛地經濟”、共建園區)在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允許及權限范圍內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各地(市)政策的相同條款優惠力度不得超過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各地(市)對簽約招商引資項目,要明確相應領導牽頭的審批落地服務專班,全面提升項目推進效率。重大招商項目實行引進洽談“五個一”工作機制,即“一個口子甄別、一個層面醞釀、一個團隊談判、一套程序決策、一個班子落實”。

第四十七條?自治區安排的招商引資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地(市)政府招商引資方面開支,包括招商引資宣傳推介費用、招商引資活動費用、獎勵招商引資工作成效突出縣(區)的資金、獎勵在招商引資工作貢獻突出的企業資金等,具體用途由各地(市)按財政有關規定自行確定。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其他開支每年考核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企業全面享受本規定未盡的國家及自治區各項涉企優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除國務院和國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適用于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

第五十條?本規定印發前制定的自治區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印發后,《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藏政發〔2018〕2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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