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拉薩選擇我們代理記賬的企業,在年前的時候,很多企業都問過我們在2020年發生的費用,但是在2021年1月份才取得發票,這個發票還能不能用?下面跟著金色彩財稅的小編來了解一下。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中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說明,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再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也說明,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2020年發生的費用,但是在2021年1月份才取得發票,這費用能否在2020年度稅前扣除呢?
答案是肯定的,發票可以用,費用也是可以稅前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