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和《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48號)等文件的工作要求,切實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結合“放管服”改革實踐,以及部分地區在簡化和優化增值稅優惠辦理流程方面的試點經驗,制定本公告。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不需要辦理備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進行了稅收管理方式的優化,推行“備案逐步向留存備查轉變”。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三、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應在何時提交證明材料?
推廣長三角稅收征管服務措施改革中“簡化增值稅即征即退事項辦理流程”的經驗,本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納稅人后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
四、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需要如何處理?
本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五、原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不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應從何時起停止享受優惠?
本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不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應當自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舉例說明如下:
例1:A企業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機肥,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2021年5月,A企業改變經營方向,不再生產銷售有機肥,改為生產銷售化肥。A企業應當自5月所屬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例2:B企業是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其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發生變化,不再滿足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B企業應當自5月所屬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例3:C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利用廢渣生產保溫材料,符合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廢渣的條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C企業調整生產工藝,不再符合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廢渣的條件,則C企業應當自6月所屬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第三條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屬于本公告第三條中“另有規定”的情況,因此C企業自次月而不是當月起停止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