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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修訂,連續兩年未做年報可吊銷執照!
近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于2024年2月2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分內容如下: 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