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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在西藏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減免政策嗎?
問: 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減免政策嗎? 答: 根據“藏政發[2022]11號”第七條規定,核定征收企業、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及總機構在區外的分支機構不得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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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嗎?
關于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政策,小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政策,小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 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嗎? 西藏稅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狀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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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機構之間資產轉移,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問題: 企業將資產在總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做視同銷售處理? 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